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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學者、專家,係指曾在相當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獲有碩士以上學
位,最近五年內發表具有藝術理論價值之著作,並受推崇,且來台講習指
導之申請單位尚無適當教學人才者。
前條所稱專業人士,係指符合下列資格,來台協助訓練國內相關急需人才
者:
一、具有文化藝術專長,並從事相關研究、創作或展演五年以上,具有成
效並有指導及傳授經驗者。
二、在文化藝術創作領域表現卓越並受推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