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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應於十日前將開會日期
及議程通知本會。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本會得派員列席前項會議,基金會並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報請
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