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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執行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之計畫。
二、國家發射場域位址之評估。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候選場址。
四、國家發射場域之位址。
五、其他與選址相關之工作。
前項審查會議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