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參酌園區污水處理廠
操作功能訂定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如下:
一、水溫:三十五度 (攝氏,於污水排放口) 。
二、生化需氧量:三○○毫克/公升。
三、化學需氧量:五○○毫克/公升。
四、懸浮固體:三○○毫克/公升。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五—十。
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十.○毫克/公升。
七、油脂 (正己烷抽出物) :二十五.○毫克/公升。
八、酚類:一.○毫克/公升。
九、銀:○.五毫克/公升。
十、砷:○.五毫克/公升。
十一、鎘:○.○三毫克/公升。
十二、六價鉻:○.五毫克/公升。
十三、銅:三.○毫克/公升。
十四、溶解性鐵:十.○毫克/公升。
十五、總汞:○.○○五毫克/公升。
十六、鎳:一.○毫克/公升。
十七、鉛:一.○毫克/公升。
十八、硒:○.五毫克/公升。
十九、鋅:五.○毫克/公升。
二十、有機汞:不得檢出。
二十一、總鉻:二.○毫克/公升。
二十二、溶解性錳:十.○毫克/公升。
二十三、氰化物:一.○毫克/公升。
二十四、氟化物:十五.○毫克/公升。 (不含複合離子)
二十五、硫化物:一.○毫克/公升。
二十六、硼:一.○毫克/公升。
二十七、甲醛:三.○毫克/公升。
二十八、透視度:十五公分以上。
二十九、硝酸鹽氮:五十毫克/公升。
三十、動物羽毛:完全禁止。
三十一、有毒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二、放射性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三、易燃或爆炸性物質:完全禁止。
三十四、多氯聯苯:不得檢出。
三十五、總有機磷劑:○.五毫克/公升。
三十六、總氨基甲酸鹽:○.五毫克/公升。
三十七、除草劑:一.○毫克/公升。
三十八、安殺番:○.○三毫克/公升。
三十九、安特靈:不得檢出。
四十、靈丹:不得檢出。
四十一、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不得檢出。
四十二、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不得檢出。
四十三、阿特靈、地特靈:不得檢出。
四十四、五氯酚其鹽類:不得檢出。
四十五、毒殺芬:不得檢出。
四十六、五氯硝苯:不得檢出。
四十七、福爾培:不得檢出。
四十八、四氯丹:不得檢出。
四十九、蓋普丹:不得檢出。
五十、真色色度: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