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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核准。其排放廢(污)水量增加或廢(污)水管線變更者,亦同。
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每日排放平均廢(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
二、廢(污)水水質。
三、廢(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有關設施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