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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所稱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學;所稱中小學,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小學。
補習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級之認定,依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