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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科技人員分為四等,按其業務性質予以分類,其職稱、等級如附表之規定。
附表
┌──────────────────────────────┐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職稱一覽表 │
├────┬────┬────┬────┬────┬─────┤
│ 等級│一等技術│二等技術│三等技術│四等技術│備 註│
│ 職稱 │師 │師 │師 │師 │ │
│類別 │ │ │ │ │ │
├────┼────┼────┼────┼────┼─────┤
│核 能│一等核能│二等核能│三等核能│四等核能│ │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 │
├────┼────┼────┼────┼────┼─────┤
│航 太│一等航太│二等航太│三等航太│四等航太│ │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 │
├────┼────┼────┼────┼────┼─────┤
│貴重儀器│一等貴儀│二等貴儀│三等貴儀│四等貴儀│本項職位之│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設置以行政│
│ │ │ │ │ │院國家科學│
│ │ │ │ │ │委員會設有│
│ │ │ │ │ │貴重儀器中│
│ │ │ │ │ │心之學校為│
│ │ │ │ │ │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