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助理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而成績優良者。
二、專科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曾在學術機關研究或服務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