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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助理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醫學、藥學、生物化學、生物學、化學或其他與醫藥有
關學科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醫藥專科學校畢業,從事醫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中國
醫藥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三、經考試院舉辦之中醫師考試及格,執業三年以上,聲譽卓著,並有專
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對中國醫藥典籍深有研究並有有價值之著作或發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