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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中途學校應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