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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國內運動事業,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為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一、職業運動業:
(一)依公司法或人民團體法成立,於商業登記或組織章程中,載有從事職業運動或運動表演等事宜,並實際舉辦職業聯賽之職業運動聯盟。
(二)經營參與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
二、業餘運動業:
(一)經本部核准辦理企業聯賽之特定體育團體。
(二)經營參與經本部核准辦理之企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