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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