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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下列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推薦:
一、中央機關(構)。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
四、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
五、各級、各類學校。
六、媒體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會議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