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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國際運動賽會分為二類;其主辦單位如下: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即IOC)(以下簡稱國際奧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即 OCA)(以下簡稱亞奧會)。
(三)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即 IWGA )。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Federation,即 FISU )。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即 ISF)。
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 或 Global Association ofInternationalSportsFederations,即GAISF)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 ,即 IFs)。
(二)亞奧會及其所承認之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
(三)該運動種類無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之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