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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體育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體育法人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 (市) 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