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級:
一、健行嚮導員:具備從事郊山、中級山及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等健行活動
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 (YDS ) 界定,
為自由攀登級數達四級者。
二、攀登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攀岩、溯溪及雪地行
進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界定,為自由
攀登級數達五.八級者或人工攀登達A3之攀登等級。
三、山岳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及攀登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冰雪地
之嚮導專業技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