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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須合於左列規定:
一、年齡須滿十二歲,未滿十五歲。
二、曾於最近兩年內參加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國性或臺灣區比賽
或展出,其特定項目之個人成績優異,而評分達到優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