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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之資格:
一、參加本辦法所定培訓課程,並通過培訓考試,領有證書。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核發之相關培訓證明文件,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