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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層轉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現有規模。
二、辦學特色。
三、行政運作。
四、公共事務推動。
五、整體資源投入。
六、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
補助經費之範圍,包括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設備費或其他相關業務費,核實補助。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