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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力、資訊及諮詢、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設備及經費補助。
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申請之方式、期程、程序及支持方式等規定,由學校、幼兒園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持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