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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殊專才者依其所具資格,以聘兼任特定課程教學工作為限,不得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