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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部於當年度確定次一年度補助項目後,按各該補助項目性質訂定審查基準,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限內擬具計畫,提出申請。
二、本部邀集相關機關及人員,會同審查前款計畫。
三、本部依審查結果,核定次一年度補助計畫,酌予補助,並得視實際需要,限定其支用範圍、用途或應優先辦理之施政項目及內容。
前項第一款所定審查基準,應包括審核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無就申請計畫完成先期規劃與效益評估作業及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