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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機構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得重複申領其他幼兒就學費用補助。
五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幼兒園者,應先依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幼兒教育補助相關規定予以補助,其不足額部分,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其差額。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機構之實際繳費金額低於前項補助費用者,以補助實際繳費金額為限。
提供學前特殊教育之幼兒園、機構,每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一人,每學期獎助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