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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部分時間
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經直轄市及縣 (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公、私立教學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