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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