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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藝術館之設置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
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鄉、鎮、市立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
轉報教育廳備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藝術品及有關藝術教育之設備 (詳報現有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