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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並應邀請校長代表及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