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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依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及評量。
前項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得包括原住民族語言、歷史、文學、歲時祭儀、社會組織、傳統習慣、工藝、樂舞、生活技能、土地與生態智慧、族群權利及其他文化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