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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並執行強迫入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