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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之教師及任教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分散式資源班(以下併稱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