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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