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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
二、修業期間、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前項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第一項修業期間,學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間之認定,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狀況,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