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者,由受分發學校校長直接發給教師聘書。但聘期屆滿之續聘,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