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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累計達九年以上,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經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審認設籍九年確有困難,並於離島地區就學期間累計達九年以上,得不受設籍九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一、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並取得各學期成績。
二、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教育,並取得各學期成績。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地區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代之。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登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