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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之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外國僑民學校),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一、中華民國人民:指符合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
二、外國人: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我國具有合法居留權之外國籍人士。
三、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認許之外國非營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