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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數及整理學籍資料。
二、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並納入學校停辦計畫。
三、學校主管機關選定分發學校,提供學生選填志願。
四、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配合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分發說明會,並彙整學生志願選填表造冊後,函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分發結果。
五、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將分發學生學籍資料,妥善移交分發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