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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訂定計畫,循序實施,並應建立學生資料
,加強與學生家庭及社會有關機構之聯繫,以發揮輔導之整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