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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