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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