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師資格等別,未經審查核定者,得於聘任後辦理審查手續,但此項聘任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期間,經審查合格後,得作為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