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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五
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
八班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二千五百萬
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