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一)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百小時以上。
(二)銅質獎: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小時以上。
(三)銀質獎: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四)金質獎:連續服務七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二千小時以上。
(五)鑽質獎: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三千小時以上。
二、志願服務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一年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