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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