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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