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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全國性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