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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及
修護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圖書資訊組: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諮詢服務及辦公室電腦化
等相關業務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