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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
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