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