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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馬祖新臺幣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馬祖」新台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駐馬
祖地區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臺灣
銀行馬祖分行 (以下簡稱臺銀馬祖分行) 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三日內
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台北、台中、高雄等七處聯勤財務收支
機構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