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後,發票人自退票之次日起算,在七個營業日之金融
業對外營業時間內,將贖回之原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送達辦理退票之金融
業,並依規定格式套寫四聯式註銷退票紀錄申請單,繳納手續費者,該金
融業應即在註銷退票紀錄申請單上蓋印證明收到日期,第一聯代傳票或同
有關單據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憑以註銷發票人退票紀錄。
發票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辦妥清償提存,並將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
款書之正、影本(註明其內容與正本同)各一份送達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
準用前項規定,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正本經票據
交換所驗訖後,應退還發票人。
發票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經檢同證明
文件,報請當地票據交換所核轉中央銀行准予延長註銷退票紀錄期限,而
於延長期限內清償票款者,票據交換所應註銷其退票紀錄。